•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705/2023-00267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金市农通〔2023〕22号

  • 成文日期:

    2023-07-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5-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3-07-20 15:52:07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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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我市农业农村领域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实际,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制定了《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贯彻实施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符合《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指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该《清单》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事项首次被查处。

    二、符合《清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经法制审核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告知轻微违法行为后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行政检查等措施加强监管,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四、符合《清单》适用条件,《清单》印发前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案件处理意见的,不予行政处罚;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单》自2023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