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0705/2023-00267
农业、畜牧业、渔业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市农通〔2023〕22号
2023-07-19
主动公开
ZJGC65-2023-0001
有效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朗读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我市农业农村领域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实际,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制定了《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贯彻实施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符合《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指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在所在县(市、区),该《清单》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事项首次被查处。
二、符合《清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经法制审核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告知轻微违法行为后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引导,并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行政检查等措施加强监管,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四、符合《清单》适用条件,《清单》印发前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案件处理意见的,不予行政处罚;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单》自2023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