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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3-07-20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022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2023年1月28日,浙江省委召开“新春第一会”,即“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会议明确,要强力推进改革攻坚,加快打造高质效改革先行省,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大突破。2月28日,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三个“一号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农办发〔2023〕2号),要求营造公平公正的乡村法治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细化梳理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全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全面推行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适时调整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2023年2月,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印发了《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八婺铁军勤廉担当十条守则〉〈金华市新时代机关效能革命十条举措〉的通知》,要求转作风、拼效能、创一流,加快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落地见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出竞争力、“管”出公信力、“服”出吸引力。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制定实施《清单》,是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新春第一会”和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体现“柔性执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制定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整体情况
本《清单》事项共31项,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动物防疫、屠宰、渔业、农机等方面。
(二)《清单》事项列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防止《清单》事项无限扩大,保持《清单》事项量罚基本统一,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相关的处罚事项,社会影响较大,暂不列入。
(三)《清单》事项设定条件
实施不予处罚,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清单》事项实施程序
对照《清单》事项适用条件,按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结案归档。
四、实施日期
《金华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联系方式:0579-82395312、0579-8277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