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705/2024-00228

  • 文件名称:

    《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29 08:40:01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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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图解版)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特制定《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2.《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分别为明确主体责任、坚持稳妥可控、坚持长效管控。其中明确主体责任具体有(1)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级债务的直接责任。(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村级债务的监管责任。(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辖区内村级债务管控化解的指导责任。

    (二)工作举措

    1.风险管控

    (1)根据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债务收入比、债务货币资金比,结合实际设置村级债务风险警戒线。

    (2)乡镇(街道)对超过警戒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预警通知书,将债务中、高风险预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列入重点村名单。

    2.全流程监管

    (1)事前评价。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审核表》。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将债务偿还能力、举债前后债务风险预警等级等评价内容反馈申请单位。

    (2)村级民主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举债事项、风险等级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事项,线上、线下各公示5个工作日。

    (3)乡镇审核。根据低、中、高风险预警,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分别由乡镇(街道)农经工作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核。特殊情况的举债,可“一事一议”程序,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

    (4)事后监管。乡镇(街道)、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举债资金做好监督,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偿债情况开展核查。

    3.债务化解

    (1)债务中、高风险预警重点村“一村一策”制定债务化解计划。

    (2)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债务中、高风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资金、项目等进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清产核资。

    (3)减少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必要开支。严控债务中、高风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普惠性股份分红。

    (三)责任追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用于(1)兴办公益性事业;(2)开展各类达标活动;(3)发放村干部报酬、津补贴;(4)非生产性开支;(5)严禁高息借债。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可在本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注意事项

    村级债务总额应据实扣除应付款项或专项应付款中已有专项资金来源但暂时挂账或无需偿还的情形以及土地补偿费暂收款、一事一议资金暂收款,应付福利费计提款项等。

    五、关键词解释

    资产负债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即(总负债÷总资产)*100%。

    债务收入比: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总额与前三年平均经营性收入的比值,即债务总额÷前三年经营性收入平均值。

    债务货币资金比: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总额与其货币资金总额的比值,即债务总额÷货币资金总额。

    六、适用范围

    金华市范围内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七、实施日期

    《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责任

    《意见》由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雷鹏,联系电话:0579-8246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