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0705/2024-00227
农业、畜牧业、渔业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市农通〔2024〕26号
2024-09-27
主动公开
ZJGC65-2024-0003
有效
朗读
关于《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金华开发区乡村振兴部: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现将《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7日
金华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行为,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村级债务全流程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级债务的监管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控化解村级债务。
(二)坚持稳妥可控。村级债务管理应坚持“村债乡管、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有利发展”的要求,按照“远近结合、化旧控新、综合施策”的思路,有序有效、积极稳妥推进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三)坚持长效管控。既要注重对现有村级债务的化解,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造血”功能,又要做好对新增债务的管控,形成村级债务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举措
(一)风险管控
1.风险等级设置。依据“浙农经管”系统债务动态监测模块功能要求,结合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债务收入比、债务货币资金比,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设置村级债务高、中、低风险警戒线。
2.风险预警管理。依托“浙农经管”系统,结合乡镇(街道)具体债务警戒线,对风险预警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可指导乡镇(街道)分村设立债务预警信息员、建立村级债务登记簿,完善风险预警管理。乡镇(街道)对债务超过警戒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预警通知书,将债务中、高风险预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列入重点村名单进行监管。对债务高风险预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禁止举债。
(二)全流程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需经事前评价、民主决策、乡镇审核等程序。
1.事前评价。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前,应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审核表》,说明举债必要性、举债规模、融资单位、偿债计划等相关事项。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对村级举债进行评价,填写债务偿还能力、举债前后债务风险预警等级等内容并反馈申请单位。
2.村级民主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举债事项、风险等级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审核表》、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情况需线上、线下各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审核。低风险预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由乡镇(街道)农经工作负责人审核;中风险预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高风险预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经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后审核。特殊情况的举债事项,可以“一事一议”程序,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4.事后监管。乡镇(街道)、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举债资金专款专用、债务及时偿还等做好监督。由乡镇(街道)牵头,村务监督委员会配合,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偿债情况至少开展一次核查。
(三)债务化解
1.制定化债计划。列入债务中、高风险预警的重点村要“一村一策”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化解,确保债务风险可控。乡镇(街道)应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督促制定化债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对债务无法化解且可能影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重点村,开展重点跟踪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应优先偿还债务,支付应付工程款等。
2.多元增收提能。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债务中、高风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资金、项目等进行支持,用活强农惠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清产核资,盘活资源,持续提升自身“造血”能力。
3.多方挖潜节支。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析支出结构,逐一分析节支减本措施,减少非必要开支。节庆福利支出要量力而行,不得攀比跟风。债务达到中、高风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控村级普惠性股份分红。
三、责任追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性事业,不得举债开展各类达标活动,不得举债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津补贴,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高息借债。
对未按规定违规举债、产生不良债务、不履行监督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在本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审核表
(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举债用途 | (含举债用途、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 | ||
申请举债 金额(元)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融资单位 | 融资利率‰ | ||
现有债务 总额(元) | 累计债务 总额(元) | ||
化债计划 | |||
“三资”代理中心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村民(社员) 代表大会决议 | |||
村集体经济 组织意见 | 村经济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
农经工作负责人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各地可直接采用本表,也可结合实际制定举债审核表。
2.上报本表时应附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3.本表一式两份,镇、村各存档一份。
附件2
村级债务风险预警通知书
(示范文本)
村经济合作社:
根据账面反映,你社已超过预设债务 (高、中、低)风险警戒线。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特向你社提出风险预警:可能存在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风险。要求你社在 年度内至少化解 万元债务(或实现预警降级)。
XX镇(街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