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0705/2023-00344
农业、畜牧业、渔业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市农通〔2023〕36号
2023-09-21
主动公开
ZJGC65-2023-0003
有效
朗读
关于《金华市本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华市本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婺城区、金东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农旅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全面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工作方案》《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切实提高市财政支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现将《金华市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金华市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全面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工作方案》(金委办发〔2022〕32号)、《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金政办发〔2023〕41号)、《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发〔2019〕34号)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强村集体经济自身“造血”能力,制订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金华市财政三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政策实施期为三年(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政策整体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金华市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晰、统筹安排、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利用“金阳光”惠农平台,通过竞争性方式,按照项目储备、评审实施、验收、复核等流程进行管理,优先扶持省定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抱团联建、低收入农户入股、农村闲置资源资产盘活等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调研督导,加强对村党组织建设、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项目储备、评审实施、验收复核、绩效评价、公开公示、编制年度预算、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审核、资金指标下达,视情开展事中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部门负责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重复性审核审查,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项目区级验收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做好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及资金使用绩效监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科学规范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的全流程监管。
三、扶持对象、重点及标准
(一)扶持对象。政策扶持对象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扶持重点和方向。政策扶持项目原则上以村集体入股方式为主,支持国有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的,创新村村联建、村社联建、村企联建等模式的项目,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抱团发展。突出扶持以下重点和创新方向:
1.突出农业特色产业培育和融合发展。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特产”文章,利用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方式参与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重点发展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农业主导产业,打造消费者认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利用域内独特自然景观、民俗文化资源、红色资源等,发展乡村旅游、休闲观光、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新兴服务业,注重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村集体经济实现新突破。
2. 改造盘活集体资产创新运营模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提升、盘活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厂房、闲置校舍、仓储设施、农贸市场、停车场以及其他可以用于经营用途的资产,因地制宜采取直接运营、委托经营、出租经营、入股经营等多种方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购买或共建商铺、厂房仓库、广告设施等物业,获得稳定收入。资产盘活利用过程中,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能力、不同模式回报水平、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论证选择运营模式,推动集体资产增值能力实现新提高。
3. 通过引领带动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资采购、技术指导、生产托管、农产品加工、品牌培育、保鲜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发挥其居间服务优势,密切联结村民与市场、企业,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等形式按规定要求创办领办农业服务队、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承接道路养护、绿化管护、建筑施工、家政服务、物业服务、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并带动群众增收。
4.其他能有效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项目。
(三)扶持标准。项目通过竞争性立项的方式确定,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15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按参与的村集体个数核定,按每个省定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80万元、其他村60万元的标准,单个村不重复补助,原则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区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资产和收益归属。建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长效机制。财政扶持项目所产生的股权,须按村实际投资额明确到村集体。通过合理配置股权和利益分享机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在运行管理中的应有地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产生的项目经营性收益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本村低收入农户的生产生活和困难补助。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储备
项目经区级立项后填报《金华市本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储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递交相关项目储备材料,于每年6月30日(2023年度储备项目申请原则上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级储备库。
项目要求2026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区要定期分析研判,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如期实施的项目进行调整,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审查后,调整项目储备库。项目未入储备库的一律不予支持。
(二)项目评审实施
根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遴选的相关专家组建市级项目评审小组。项目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及效益情况等综合因素择优选择扶持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底(2023年度扶持项目原则上于当年11月底)前下达市级集体经济发展实施项目任务清单。
(三)项目验收、复核及公示
1.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提出复核申请报告,并附验收意见、审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
2.项目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验收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开展现场抽查复核,复核合格后在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复核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审议。
3.项目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储备库项目、实施库项目及资金分配计划、项目验收情况等在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项目实施主体要对项目资金(包括村集体自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项目监管及绩效评价
1.项目监管。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汇总上报实施进度,半年度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2.项目绩效自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谁实施,谁自评”的原则,每年最少开展一次绩效自评。
3.项目绩效评价。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设置年度区级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自评,主要对项目是否按实施计划建设,实施进度、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运行和辐射带动能力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并形成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复核的佐证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力量对项目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如发现存在问题正式函告知项目实施主体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限期整改到位。
五、资金管理
(一)预算编制。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预算精准性,严格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市级集体经济发展实施项目任务清单和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二)资金下达。市财政补助资金按“预拨+清算”的方式下达,原则上实施项目任务清单下达后预拨资金比例不超过市级补助资金的40%,通过区级验收后预拨资金总额不超过市级补助资金的80%,其余资金待项目经市级复核合格后拨付。每年12月底前,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将市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转移支付给各区。
(三)资金使用管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财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被扶持行政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金华市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储备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
项目实施主体 | |||
项目资金 组成情况 | 村集体 | 入股村集体 个,共占股 股, 万元。 | |
国有企业 | 共占股 股, 万元。 | ||
乡镇(街道) | 共占股 股, 万元。 | ||
其他单位 | 共占股 股, 万元。 | ||
项目总投资 计划 | 1.村级自筹 | 万元 | |
2.区级财政补助 | 万元 | ||
3.市级财政补助 | 万元 | ||
4.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 万元 | ||
5.其他资金 | 万元 | ||
项目具体 内容 | (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投资估算,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主要工程量等) | ||
项目实施 计划 | (分阶段实施计划、预计完工时间、预计申请补助金额等) | ||
项目主要 绩效指标 | (至少应包含:项目建成后预计增加集体经济年收入、带动就业、用于本村低收入农户的生产生活和困难补助等主要绩效指标) | ||
区级部门 审核意见 | (项目真实性、可行性、自筹资金情况、重复申报情况、用地情况等)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级部门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金华市级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申请金额 | 万元 | |
项目投资额 | 万元 | 其中公司投资额 | 万元 |
申报单位意见 | (项目建设完工及验收、审价审计、经营管理等情况)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级部门 审核意见 |
(需写明项目收益等情况)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级部门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上报此表须附以下资料(1)立项文件;(2)立项项目资料;(3)项目审价报告、审计报告、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