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0705/2023-00416
农业、畜牧业、渔业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市农通〔2023〕49号
2023-12-11
主动公开
ZJGC65-2023-0006
有效
朗读
关于《金华市区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华市区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婺城区、金东区农业农村局,金华开发区农旅局,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金华市区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金华市区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打造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金华样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1号)中涉及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一、资金支持对象和扶持重点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华市直范围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单位等。
(二)扶持重点
1.全力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有效供给。稳定粮食生产,加强蔬菜基地建设,提升改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升保护耕地质量。
2.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带)建设,推进金华两头乌产业振兴发展,推进茶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推进林业产业发展,推动乡村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3.全力推进农业科技发展。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农业科创平台提能,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实施院地合作项目。
4.全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推进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创建。
5.着力构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6.着力打造现代农业高质量人才队伍。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农创客”等绿领人才培育。
7.着力推进新时代和美丽乡村迭代升级。加快建设未来乡村,推进和美乡村样板村创建,推进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支持森林资源保护。
8.着力推进强村富民集成改革。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
9.着力加快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完善和美乡村长效运维机制。
10.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强化用地保障。
11.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农业农村工作事项。
二、政策分类和资金分配
(一)政策分类
为便于强化资金“科学、规范、有效”管理,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市区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分为普惠类、直接奖励类、绩效奖补类和竞争立项类四类,其中:
1.普惠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规模种粮补贴、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收获油菜籽补贴、稳粮增效模式补贴、发展蔬菜生产补贴、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资金
2.直接奖励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优秀种粮大户奖励、两头乌猪生产经营企业贷款贴息、“金华两头乌体验馆”奖励、“金华两头乌专卖店”奖励、市级高品质示范茶园奖励、市级茶旅融合示范基地奖励、部级农业丰收奖奖励、省级农业主推技术奖励、农事(农机)服务中心服务提升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性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未来农场和数字农业(农场、牧场、渔场)工厂奖励、国家级“乡村工匠”奖励、省市级“十佳”农创客奖励、省级未来乡村奖励、和美乡村样板村奖励、省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奖励、市级农业“标准地”高质量示范基地奖励等资金。
3.绩效奖补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支持完善和美乡村长效运维奖励、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奖励、提升保护耕地质量奖励、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奖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奖励、支持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奖励、动物疫病防控奖补等资金。
4.竞争立项类资金包括金华市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带)项目、金华两头乌屠宰、加工和冷链物流能力提升项目、两头乌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项目、蔬菜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茶产品深加工项目、现代种业项目、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建设项目、院地合作项目等资金。
(二)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包括市直使用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普惠类、绩效奖补类、直接奖励类和竞争立项类资金分配如下:
1.普惠类资金为转移支付资金,任务为约束性任务,根据面积、人口(户)数和补贴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实行“预下+结算” 形式转移支付到区。
2.绩效奖补类资金为转移支付资金,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管理方式,根据相关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至各区,由各区统筹管理。
3.直接奖励类资金为市直使用资金,根据认(评)定结果等进行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兑现。奖励到区、镇、村的资金根据考核结果转移支付至各区,由各区统筹管理。
4.竞争立项类资金为市直使用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制管理,按项目进行分配。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制定单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除外。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区按照市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二)各区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使用中属于“一卡(折)通”发放、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四)各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规范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工作。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六)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一)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数字化、公开化、规范化、高效化”要求,依托金华市“金阳光”惠农平台等,加快推进数字化动态监管,推行“线上平台监管+线下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资金项目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
(五)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根据资金管理和实施情况等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市农通〔2021〕47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