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705/2023-00388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金市农通〔2023〕43号

  • 成文日期:

    2023-11-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5-2023-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1-22 09:48:47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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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华市本级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婺城区、金东区农业农村局,金华开发区农旅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竞争性立项项目、农业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安排的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储备、备案(立项)、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公开公示、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环节。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应遵循“职责明晰、统筹安排、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储备(立项)、下达计划、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公开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自评等组织管理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重复性审核审查,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项目区级初验等。

    乡(镇、街道)的项目管理职责由各区自行制定。

    三、项目申报、评审、储备和备案(立项)

    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立项备案制管理。即将主体申报并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备案(立项)计划将项目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将农业农村项目进行分级分类,以储备库、实施库、完结库“三库合一”实行动态管理,经区级审查上报的项目即纳入市本级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备案(立项)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未入库的,一律不予备案(立项)。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在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布。市本级各区符合条件的主体,须对照项目指南或实施细则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须对申报项目主体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项目建设内容有无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逐个项目签署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市直项目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审查。

    (二)项目申报须提交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金华市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4.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荣誉及发明专利等;

    5.项目用地的相关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批材料等,不涉及无须提交);

    6.项目区位图;

    7.项目现状照片及影像资料;

    8.项目平面示意图;

    9.近三年项目申报主体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清单;

    10.项目无重复申报承诺书。

    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立项评审

    1.市农业农村局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对区级申报的项目资格条件、合规性、真实性、重复性进行初审。

    2.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职能处室牵头,结合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所有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开展联审。

    3.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对通过联审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会同项目服务中心遴选3-7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报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及专家集中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备案(立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拟补助资金计划方案,报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

    4.项目服务中心对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提出的拟备案(立项)项目进行完整性审查,经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职能处室审核后,报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项目备案(立项)信息在金华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备案(立项)计划。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管理原则。项目实施管理,由市、区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监督管理。

    (二)项目实施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确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用等客观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的,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低于30%或额度低于50万元的由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直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加强项目资金和财务票据管理,项目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严格控制非正式票据入账核算,财务票据的取得和资金支付须在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备案(立项)申请至申请项目验收期间完成。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在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项目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五、项目监督检查

    (一)项目监督检查职责分工。项目监督检查分项目实施和建后运行两个阶段。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回头看”工作机制,对上一年度已完工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项目数量的30%。

    (二)项目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实施阶段主要监督检查项目是否按备案(立项)计划建设,实施进度、工程建设质量等;项目运行阶段主要监督检查项目建后运行和辐射带动能力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改变原项目功能用途等。

    (三)项目监督检查实施。市区两级项目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后运行阶段监督检查结合绩效评价同步实施。项目监督检查应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并报项目服务中心备案,作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佐证材料。

    六、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权限。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立项(备案)项目初验工作,项目初验重点验收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及质量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立项(备案)项目的市级最终验收工作。

    (二)项目审价审计。项目市级验收前,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经区级初验合格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造价审核(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项目财务审计。

    (三)项目验收组织。市农业农村局或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7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含财务人员1人)。市级验收组人员可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商项目服务中心遴选安排,报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如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方案,经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实施工作。

    (四)项目验收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1.项目区级初验意见;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科技类项目另附技术工作总结);

    5.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6.项目建设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票据等);

    7.项目建设竣工示意图;

    8.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或相关影像资料;

    9.审计报告、审价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

    10.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其他相关材料。

    除第1、9项外,其他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主体须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并在完成建设计划后一个月内,整理好验收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直项目主体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后,组织项目初验,并形成初验意见,将初验合格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最终验收。

    3.市农业农村局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复核,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报项目服务中心,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

    4.项目服务中心及时将项目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报告报送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提出项目资金补助方案,报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项目服务中心。

    5.项目服务中心对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项目管理职能处室和计划财务职能处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在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上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按程序报送。

    6.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审议。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7.对存在问题,暂不能验收的项目,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补充验收。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情况。项目验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项目不合格:

    1.弄虚作假,做假账、虚构投资或多头申报,套取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4.项目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资金拨付及档案管理

    (一)项目资金拨付

    1.对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实行资金预拨制。市本级各区符合条件的主体,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资金预拨要求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直项目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审核。经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预拨资金。

    2.对金华两头乌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现代种业、院地合作等需要2年以上实施的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分年度预拨,预拨资金不超过当年度计划补助资金的80%。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市直项目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审核。经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预拨资金。

    3.对非行政事业单位主体承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审核。市直项目直接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组织初验。经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局分管领导、局专项资金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80%的预拨资金。

    4.项目终验完成,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或直接拨付资金。

    (二)项目档案管理

    1.项目全流程档案由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

    2.项目验收完成后,各专项管理责任单位将项目全流程档案一式一份报项目服务中心备案。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档案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存档。

    八、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开展。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服务中心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其他项目由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区和项目实施单位今后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立项)安排的重要依据。

    九、其他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9日起施行,原《金华市本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金市农通〔2021〕39号)同时废止。

    金市农通[2023]43号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金市农通[2023]43号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