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705/2019-04303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等3家单位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金市农通〔2019〕50号

  • 成文日期:

    2019-07-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5-2019-0001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 (已废止)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等3家单位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7-22 16:14:40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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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婺城区、金东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金华开发区农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现将《金华市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华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落实精准扶贫基本方略,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和规范市区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15〕40号)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政策意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改善金华市区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市区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和整合各类扶持资金,优化扶贫项目设计,提高帮扶效益。

    二、扶持范围、方向、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一)扶持范围

    市区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以市区范围内的低收入农户以及省级扶贫重点村、区级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已整体搬迁至异地的移民村为主。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向扶贫开发绩效优秀的乡镇、村倾斜。

    (二)扶持方向

    1.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增收。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民间手工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

    2.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

    3.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小型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等。

    4.其他中央、省、市批准的扶贫支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村级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总额的30%。

    (三)补助标准

    1.异地搬迁项目。

    根据各区上报的年度搬迁计划人数,按照8400元/人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搬迁户补贴。

    2.其他市级扶贫项目。

    按因素法确定,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总额,切块下达到各区。

    (四)分配方式

    1.异地搬迁项目。

    根据各区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人数等因素。

    2.其他市级扶贫项目。

    按因素法确定,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总额,切块下达到各区。

    客观因素(80%)。主要考虑扶贫重点村数量、低收入农户人数等子因素。其中扶贫重点村数量、低收入农户数量占专项资金权重各为50%。扶贫重点村数量按省扶贫办确定的扶贫重点村数量确定;低收入农户人数采用省扶贫办建档立卡数据。

    绩效因素(20%)。主要考虑上年度扶贫项目完成情况,扶贫资金使用结余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

    (一)资金下达

    由市扶贫办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市财政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各区扶贫主管部门在市补助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将市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落实情况、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等联合上报市扶贫办备案,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

    (二)项目管理

    市扶贫办牵头开展项目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配合市扶贫办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扶贫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资金规范使用、资金绩效管理、项目日常检查和年度自查、项目审计及验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扶贫发展规划,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安排的扶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配合扶贫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扶贫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项目立项后,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确定)。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当年12月底前报市扶贫办。

    扶贫项目经各区扶贫主管部门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并重新抄送市扶贫办。

    各区扶贫主管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立项和使用情况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等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应遵循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区两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适时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各类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乡镇责任主体,予以追究责任、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市扶贫办备案。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2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金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扶贫办〔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