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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政策解读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5-06-25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了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9月15日,《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皖农法〔2023〕88号)实施;2024年1月25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浙农法发〔2023〕12号);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强化监督问责,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2025年2月8日,农业农村部召开部常务会议,研究完善农业农村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工作;2025年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公布了《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5日,浙江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浙司〔2025〕48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为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细化量化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避免过罚失当、宽严失度、同案异罚等问题,力求更精准规范地指导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践,经过专题研讨、专家座谈、征求意见等环节,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金华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作为本市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权基准》共包含有关说明以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屠宰、畜牧、农产品质量安全、植检植保、农机、渔业、招投标及其他等14个类别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对上述14个类别的具体事项的裁量依据进行细化量化,通过清单形式明确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9-82395312、0579-8277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