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705/2023-00335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9-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3-09-13 10:20:30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分享: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省、市乡村振兴决策部署,坚持把人力资源开发放在首要位置,推动农业创业创新发展,以“多元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创业带动发展”为思路,深入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农业企业,优化农业农村创业创新环境,孵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建设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为农创客等绿领人才创业创新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一站式服务,为全面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农产发〔2020〕5号)《中共金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金华市关于高水平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金委农办〔2022〕14号)《中共金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乡村振兴“智汇金农”农创客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金委农办〔2022〕7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建设内容与标准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同发展、产业集聚的原则建设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内容与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

    (1)建设主体明确。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须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县镇两级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科创园区、小微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企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等均可作为建设主体。

    (2)基础设施完备。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满足至少20家创业创新主体的创业创新需求;配有可容纳30人以上的共享培训室、共享会议室、共享直播间等公共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要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鼓励配套建设展示展销、物流配送点、公共实验室、农创客联合会办公室、“乡村工匠”工作室、标准化大棚、冷藏仓储等。

    (3)管理制度完善。孵化园有完善的创业创新管理和服务体系。配备3人以上专职的专业化管理服务团队;制定准入标准,明确入园孵化政策;建立孵化园各项管理和运行机制,为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

    (4)人才团队健全。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须设立“双服务”创业导师团队。建立由“首席”专家带领的专家创业创新导师团队与由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带领的企业家创业创新导师团队。孵化园内的每个服务实体配备至少1名专业创业导师、1名企业家创业导师;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在孵化园内设立分院或专家工作站。

    (5)孵化成效显著。孵化园运营主体服务实体数量不少于10家,稳定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服务实体超过60%,带动就业人数30人以上,农创客占20%以上。每年培训人数达200人次以上。支持入园主体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园服务实体创业创新活跃,创新成果显著,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研究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成果明显,孵化园所在区域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长。

    (二)认定程序

    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认定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总分高于 85分(含)为评审通过;对通过评审的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局党委审议通过后,授予“金华市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政策支持

    (1)支持市区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创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1号),推进市区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建设。结合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带)建设,在市区范围内建设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列入示范区(带)的支撑项目,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的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带动农民致富项目的初创农创客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主体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县市区出台政策支持孵化园建设。重点支持以下5个方面:一是支持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的建设。二是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乡村工匠、农技推广、科研人员等在孵化园内担任创业创新导师,指导孵化园内的初创型或成长型企业成长等。三是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在孵化园内设立分院或专家工作站;支持孵化园内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企业研究院、“乡村工匠”工作室的建设;支持在孵化园内引进博士、正高级职称等人才。四是支持企业入驻孵化园,给予入驻孵化园的企业租金减免等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五是支持初创企业,给予初创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等。

    四、适用范围

    金华全市。

    五、实施日期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

    六、解读责任

    解读机关: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关春

    联系方式:0579-82468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