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705/2023-00175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 文件字号:

    浙乡振发〔2023〕5号

  • 成文日期:

    2023-05-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6-09 10:41:32 来源: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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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5月19日

    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有效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对农户的增收带动作用,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带动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促村农户发展生产、创业就业,加快缩小低收入农户和全省农民、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山区海岛县和全省差距,推进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落地落实,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到2027年,全省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0000元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与全省农民收入倍差缩小至1.83以内。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项目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经营性项目和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包括省级乡村振兴综合试点项目、省级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项目、异地搬迁后续帮扶试点项目、各地统筹安排实施的经营性项目和产业基地、生产经营性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2.使用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排水、电力设备等,在项目建设期,应当建立优先聘用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促村农户参与建设的用工机制。

    3.其他各类财政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收益。

    (二)带动对象。

    重点带动低收入农户和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和一般村发展。

    三、择优确定主体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其他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等,要优先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主体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和运营管护,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入股的相关企业发展。

    四、完善带动方式

    发挥衔接资金的撬动作用,支持各地“一县一链”建设,围绕衔接资金项目全周期和乡村产业全链条,通过订单收购、生产创业、就业务工、流转租赁、资产入股、收益分红、配套服务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稳定增收。

    (一)订单收购。指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服务协作等方式,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

    (二)生产创业。指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农户依托自有房屋、庭院等,发展庭院经济,包括特色种养业、特色民宿、特色餐饮、托管寄养、来料加工、生产生活服务等产业。

    (三)就业务工。指项目实施主体、经营主体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农户就业。

    (四)流转租赁。指农户将土地、山林、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流转、租赁给经营主体,获得租金收益。

    (五)资产入股。指农户以自有资金、土地、房屋等资产入股项目,参与衔接资金项目建设,享受项目增值带来的效益。

    (六)收益分红。指衔接资金经营性项目获得的项目收益,通过二次分配,用于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

    (七)配套服务。指生产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种苗、生产经营技能培训、供求信息、烘干加工、仓储物流、电商营销等服务。

    五、规范带动要求

    (一)确定带动标准。使用衔接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根据衔接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带动方式,明确带动人数、村数、期限等。公益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要根据衔接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带动就业人数、方式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具体带动标准,并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对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低收入农户要优先带动。

    (二)建立联农带农档案。经营性项目在确定经营主体时,经营主体要按要求提出联农带农方案,并报各地乡村振兴部门及属地乡镇,开展运营活动后,要定期书面提供带动农户清单。使用衔接资金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建设期,要建立联农带农的用工台账。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适时开展检查抽查,全面压实项目实施主体、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责任,确保带动工作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三)完善收益分配方案。使用衔接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明确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通过方案或协议等形式将一定比例的衔接资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户,确保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共享资产收益。衔接资金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要统筹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生活救助。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以发展型帮扶作为主要帮扶手段。

    六、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项目谋划。加强项目储备,将市场前景广阔、社会经济效益好、联农带农能力强、成熟度高的产业项目谋划入库。纳入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予纳入项目库;在立项审批时,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项目,不予审批实施。

    (二)加强运营管护。加强经营性项目资产的运营管护,明确运营模式、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运营期限,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运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提升运营成效。加强对光伏、小水电站等项目管理维护,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衔接资金项目,要立即督促主管单位和经营主体整改。对挂名帮扶而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收回衔接资金。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