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春耕备耕: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属违法行为

日期:2023-03-14 15:41:21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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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金华市某生产资料公司经营的标称广州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腐植酸有机菌肥(商品名:芽力芽利菌肥),属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但其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涉嫌未经登记。该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022年8月2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1月6日从广州某化肥有限公司购进的腐植酸有机菌肥(商品名:芽力芽利菌肥)850包(34吨)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至案发时销售上述肥料产品获违法所得23068元,计货值金额75125.67元。该公司未对所购肥料产品登记证进行查验,且涉案肥料货值金额达75125.67元,但属初次违法被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之规定,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068元,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直接影响农作物长势,关乎农民群体的整体收成。我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近年来,肥料市场蓬勃发展,肥料产品品种繁杂,来源广泛。眼下正值春耕备耕时节,少部分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生产、销售假劣肥料,扰乱了肥料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给购买使用者带来经济损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案件,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肥料经营者,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要努力提高正确识别合格肥料产品的能力,进货时要让生产企业提供相关产品登记资料,并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其中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肥料一看农资店的经营执照是否齐全,二看产品包装有无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或备案登记证号)和执行的产品标准号,三看养分含量,四看产品通用名称,五看警示语与适用范围,不听信商家的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存好购买票据凭证,有疑惑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如发现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情形,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