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春耕备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要担责!

日期:2023-03-14 15:29:16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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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金华市某种子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某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的“绿美彩甜糯16号”玉米杂交种和标称永安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彩甜糯”玉米常规种均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依据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玉米为主要农作物,属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上述玉米品种涉嫌应当审定未经审定,该种子店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2022年3月1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种子店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种子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该种子店于2021年12月14日从广州购进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绿美彩甜糯16号”玉米杂交种90包(18千克),于2022年1月20日从湖北武汉购进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彩甜糯”玉米常规种150包(7.5千克),至案发时销售上述种子产品共获违法所得356元,计货值金额207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种子店未对所购玉米品种进行合法性核查,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为2个,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但属2022年度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之规定,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种子店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6元,没收库存的违法玉米种子,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种子店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种子被称为农业的“芯片”,是决定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关键内因,种子的真假优劣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近年来,涉及种子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农户权益,还可能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案件,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但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隐患。眼下正值春耕备耕时节,在此提醒广大种子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采购时认真查看种子外观包装和标签,正确识别合法合规合格的种子产品,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不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种业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时要到正规经营单位购种,并认真查看种子产品包装和标签,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质量指标、净含量,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内容,特别情形还需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购买种子时索要相关票据,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