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3-13 10:46:11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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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磐安县农合联、金华开发区农旅局:

《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 月30日

附件1

金级市市级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及监测管理,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及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条件、择优推荐、注重质量、强化支持。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动态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二、申报条件

申报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需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化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经营土地(包括水面、林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且按要求备案。

(二)生产集约化

家庭农场有相对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生产设施、设施用地,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全市平均水平,且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

(三)产品标准化

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等。

(四)产业生态化

家庭农场实行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生态农业模式,有良好的生产制度,采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努力打造精品农场、生态农场和清洁农场。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落实化肥农药禁用限用相关管控措施;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农业废弃物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粮食类家庭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率100%。

(五)管理科学化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家庭农场年收益在20万元以上。

(六)服务社会化

合作意识较强,与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连接较为紧密。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15户以上。对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完成数字化改造、通过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等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监测表(包括基本情况、创建条件、经营成效等);

(二)农场主身份证件、学历或技术技能证件;

(三)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

(四)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料;

(五)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相关材料;

(九)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名单;

(十)其他。

四、认定程序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实行“主体发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公示、公告”的程序。

(一)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每年经由乡镇(街道)初审推荐,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综合把关的基础上,每年在9月底前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每个县(市、区)每年新申报推荐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

(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推荐文件、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并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拟认定名单,名单通过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文件,授予“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对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五、监测管理

加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参加监测的家庭农场提供下列材料:

1.前2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2.农场发展情况报告;

3.其他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不通过并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

3.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

4.发展规模、经营方式等明显超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不符合家庭农场经营特征;

5.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农场因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等被处理;

6.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含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经同意改变用途的),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

7.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

8.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留申请,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评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六、政策支持

加大对家庭农场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家庭农场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对家庭农场服务带动小农户发展等给予奖励或补助;农业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出村进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产业链发展等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大金融保险、设施农用地等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向家庭农场等规模主体覆盖。

本办法由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规  模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