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农业农村部某检测中心对金华市某家庭农场绿色食品A级产品某某牌柑橘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2月11日,检验报告显示氯氟氰菊脂检验项目检验值为0.015mg/kg(标准值为≤0.01mg/kg),不符合NY/T393-202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的规定,结论为不合格。该局向该家庭农场书面告知检测结果,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该家庭农场涉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案进行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2月11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以金华市某家庭农场涉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为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对该家庭农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查明该家庭农场于2021年6、7月份使用含高效氯氟氰菊脂等农药对场内种植的18亩柑桔种苗和12亩柑桔果进行潜叶蛾消杀,并对部分潜叶蛾虫害较严重的柑桔果和柑桔种苗加大了喷打剂量以增强杀虫效果。该家庭农场生产的某某牌柑橘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绿色食品A级产品,氯氟氰菊脂不在NY/T393-202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中规定的“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其他农药清单”之列,属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家庭农场改正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被污染的农产品(约1800千克某某牌柑橘)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将依法予以监督销毁,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家庭农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该家庭农场涉案柑橘产品再次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已无害化处理。
【法律分析】
1.《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2.《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93-202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柑橘是公众普遍食用的水果类农产品,它的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是执法监管的重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案中的柑橘为经过官方认定的绿色食品A级产品,国家从2000年起先后三次发布《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要求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多年来公众对绿色食品的认可度和期望值也逐年提高,当事人违法生产,使绿色农产品不“绿”,严重影响品牌声誉,取得的绿色食品标志也不是“免死牌”,若有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件的查处,不仅让违法者充分认识到错误,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让农产品生产主体认识到了执法监管部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有利于督促其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主体,要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遵纪守法,讲良心,从源头质量管控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