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专刊(六)

日期:2022-03-28 11:33:59 来源:​金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春耕备耕 农资质量安全不容忽视(二)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1日,金华市农业局(原,下同)对金华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某经营部经营的标称“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8月27日收到检测报告,称该样品中含有5.8%吡蚜酮成分,与其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金华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某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假农药案进行了查处。

【调查与处理】

金华市农业局于2018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在15日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9月17日,金华市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金华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某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为由立案调查。9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9月21日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日从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10件,厂家赠送1件,包装规格为2克/包×100包/盒×8盒/件,进货价格435元/件,至案发时已销售2件(1600包)加483包,其中:1件售价560元,200包售价0.65元/包,其余1083包售价0.80元/包,获违法所得1556.4元,库存8件加3盒加17包(其中8包为抽样样品,4包已送样,4包为封样状态)。按已售出产品的加权平均单价0.75元/包计算,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600元。擅自添加的吡蚜酮成分和产品吡虫啉成分防治对象一致,未造成危害后果。金华市农业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产品,对其作出没收库存违法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556.4元以及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华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某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上交了上述违法产品并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3.《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经营假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4.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合格的农药产品对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农药中随意添加隐性成分,极易造成防效不稳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所以在平时的监管中,要加强对隐性成分的抽检力度,加大对违法产品的处罚力度。怎样才能购买到合格的农药产品呢?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时几个注意事项:1.到正规单位购买。看经营单位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不要在地摊或乡间串卖的流动贩子手中购买;2.选择规范产品购买。一定要选择经过农业部登记的农药产品,即有农药登记证的产品,万万不可盲目求“新”求“异”;3.查看外观包装。主要看销售的农药有无包装和规范标签,要求标明农药产品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生产厂家和地址、毒性、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性能、注意事项、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特征颜色标志带等,农药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的不能购买;4.索要购买票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凭票据向经销商索赔,没有票据就没有了证据。另外,农资经营者也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具备正确识别所经营农药产品的能力,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触碰法律底线,一旦出现农业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