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22年禁渔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3-11 17:37:05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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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开发区农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全面做好金华市域内三大水系禁渔管理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金华市2022年禁渔期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金华市2022年禁渔期管理实施方案

为确保禁渔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2年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管理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5号)、《浙江省2022年度八大流域禁渔执法监管实施方案》(浙海渔执总〔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区域、时间和类型

(一)禁渔区

1.钱塘江流域:衢江、兰江,以及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永康江、浦阳江和壶源江。

2.瓯江流域:好溪、宣平溪。

3.椒江流域:始丰溪。

以上水域中已经实行禁渔的,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二)禁渔期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及其他非法捕捞等行为,全面清理取缔水上非法捕捞网具,严厉查处非法捕捞、经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

(二)加强渔具监管,清理取缔非法渔船。一是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对发现电鱼器具等违禁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二是坚决取缔涉渔“三无”船(筏)。对涉渔“三无”船(筏)坚决做到“发现一艘、取缔一艘”。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筏)要依法没收、拆解处置、依法处罚。

(三)多措并举,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进一步健全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二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与政策手段,依法依规完善政策性补贴与个人信用挂钩机制。三是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根据行刑衔接机制移交公安机关。四是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禁渔期内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前)。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做好辖区内应休渔船、渔网具制售厂点等信息登记,以及涉渔“三无”船(筏)、违禁渔具等排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兰溪市等地要组织辖区内捕捞渔船进行定点停泊,登记造册,切实做到船停埠头、渔民上岸、网具入库。同时,以渔民群众和水产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多形式、多途径加强禁渔宣传教育工作,为禁渔常态化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禁渔阶段(3月1日—6月30日)。通过日常检查、驻守巡查、网络监测、联合执法、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辖区重点水域、重点对象的监管。3月1日0时禁渔开始后和6月30日24时禁渔结束前,各地要组织执法力量开展统一行动,对禁渔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打击违禁渔获物销售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每月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通过高频率开展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全面打击各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严管高压态势,有效斩断违法利益链条。

(三)总结阶段(7月1日—3日)。开展禁渔期管理工作梳理分析,对重点突出问题进行再打击,巩固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同时,总结分析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完善禁渔期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源保护方面的作用提供决策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金华市2022年禁渔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法规处、农牧处、执法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法队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禁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地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禁渔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多种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禁渔期内查获的涉渔违法违规案件,按照“三个一律”[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取缔;江(溪)中生产渔具一律依法清理;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从重、从快”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积极推动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异地协查等长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增强工作合力。

(四)完善护渔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及时监管应休渔船动态。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举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督查督导。市级将抽调人员不定时暗访及交叉随机突击检查,督导各地落实禁渔制度,适时通报各地执行情况。

请各地确定一名禁渔工作联络员,并于每月25日前将《2022年禁渔期管理情况月统计表》,7月3日前将实施禁渔期管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刘吉根,联系电话:8277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