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无证经营兽药 烟酒店违法被处罚

日期:2020-08-07 15:16:14 来源:​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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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份,有群众投诉举报称金华市区某烟酒经营店无证经营兽药。接诉后,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1、该烟酒店于2019年2月28日从上海某鸽子药店购进兽药产品“盐酸二氟沙星粉(凱鸽5号)”10瓶,规格为60粒/瓶,进价为20元/瓶,售价为30元/瓶,至案发时,售出4瓶,获违法所得120元,尚库存6瓶。2、从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份购进兽药产品“氟苯尼考粉(呼喉高飞粉)”5盒,进价为30元/盒,售价为40元/盒,至案发时,售出1盒,获违法所得40元,尚库存4盒;于2109年1-3月份,购进兽药产品“清瘟败毒片”10瓶,规格为60粒 /瓶,进价为13.80元/瓶,售价为18元/瓶,至案发时,售出9瓶,获违法所得162元,尚库存1瓶;购进兽药产品“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呼必妥)”5盒,规格为5克×10袋/盒,进价为26.80元/盒,售价为35元/盒,至案发时,售出2盒,共获违法所得70元,尚库存3盒;购进兽药产品“三味抗球颗粒(鸽球清)”5盒,规格为5克×10袋/盒,进价为25元/盒,售价为30元/盒,至案发时,售出3盒,共获违法所得90元,尚库存2盒。3、于2019年3月份从一朋友手中购进兽药产品“耐久能腺痢净”1瓶,规格为100毫升/瓶,进价为80元/瓶,售价为90元/瓶,至案发时,该产品无售出,尚库存1瓶。以上兽药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095.00元,共获违法所得¥482.00元。

2019年5月份,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没收库存的兽药“盐酸二氟沙星粉(凱鸽5号)”6瓶、“清瘟败毒片”1瓶、“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呼必妥)”3盒、“三味抗球颗粒(鸽球清)”2盒、“氟苯尼考粉(呼喉高飞粉)”4盒、“耐久能腺痢净”1瓶;没收违法所得482.00元;罚款3285.00元。

法律释义

兽药是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之一。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动物源食品也由原来的需求型向质量型和安全型转变。依法开展兽药经营活动也是兽药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烟酒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属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该烟酒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若需从事兽药经营:一是必须是企业;二是要根据兽药相关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兽药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