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产地检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日期:2019-09-05 17:08:56 来源:​金华市植保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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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试验、示范、推广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植物产地检疫证明

  适用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五章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第七条: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和花木,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交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受理机构

  金华市植物检疫站

  五、决定机构

  金华市植物检疫站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试验、示范、推广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须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种植前提出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82050010

  办公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农科教大楼509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田间调查,除田间调查时间外,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发的决定;

  (四)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依法需要植物检疫机构田间调查的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2050010

  网上咨询:无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82495175

  网上投诉:无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农科教大楼509室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网上查询: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

  电话查询:8205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