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试验、示范、推广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植物产地检疫证明
适用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五章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第七条: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和花木,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交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受理机构
金华市植物检疫站
五、决定机构
金华市植物检疫站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试验、示范、推广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须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种植前提出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82050010
办公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农科教大楼509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田间调查,除田间调查时间外,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发的决定;
(四)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依法需要植物检疫机构田间调查的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2050010
网上咨询:无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82495175
网上投诉:无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农科教大楼509室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网上查询: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
电话查询:8205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