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统一部署,2013年以来,我市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真刀真枪地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从2014年至2018年,全市共关停、搬迁畜禽养殖场1万多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受畜牧业转型升级影响,《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下达金华两头乌猪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27号)确定的24家项目建设单位中15家建设单位提出取消项目计划,为此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后,对项目部分建设主体和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印发了《关于下达金华两头乌猪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市农通[2018]73号),调整后金华两头乌产业转型升级重大专项有子项目14个。同时,原管理办法缺少验收和绩效评价条款。为加强省农业重大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行为,有必要重新制定《金华两头乌产业转型升级重大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下达金华两头乌猪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市农通[2018]73号)
2、《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10号)
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管理和监督指导。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直属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市直属项目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验收、公示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及时下达财政资金,同时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验收意见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二)规范程序
1、项目申报
各地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重大项目申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4〕1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两头乌猪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金政发〔2014〕41号)等文件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建设需要编制项目,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市直属相关单位的申报工作。
2、项目审批
市农业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农业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及变更的方案进行评审,对拟确定实施的项目和资金扶持政策,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建设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财政补助项目重复。
3、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市直属项目由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环节文件资料。
4、项目验收
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初验,市农业局负责市直属项目验收和两头乌猪产业转型升级重大专项整体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前,市农业局和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造价审核和项目财务审计。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①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②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③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④项目建设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票据等);
⑤项目建设竣工示意图;
⑥项目自验收报告;
⑦相关图片资料(建设前后对照);
⑧审计报告、审价报告;
⑨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⑩其他相关材料。
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初验结果报市农业局备案。
5、绩效评价
金华两头乌猪产业转型升级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农业局负责市直属项目和重大专项整体绩效评价。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绩效评价。
(三)资金管理
1、补助比例
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示范、加工营销增值、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品牌文化提升类项目。
①种质资源保护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60%给予补助。②品质提升示范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补助。③加工营销增值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全部由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按实际投资额100%给予补助。
⑤品牌文化建设类项目,由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按实际投资额100%给予补助;由企业承担的,按实际投资额80%给予补助。
2、资金拨付
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及时将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及拨付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下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结余资金按照省有关规定使用。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①企业承担的项目,已完成项目投资50%(含)时,阶段验收后,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②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拨付80%的补助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3、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适用范围
全市。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1.解读机关:金华市农业局。
2.解读人:於秀娣
3.联系方式:0579-820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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