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9-12-26 16:41:41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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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试行)

2.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48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严肃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局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或者经济责任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三、本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局法规处承担。

四、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3、本局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处理结果不当或有显失公正事实,认定为错案的;

4、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案件。

六、错案责任的承担

1、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出现错案的,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2、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出现错案的,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错案的,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错案的,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错案的,上述人员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的大小。

七、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错案后果的轻重、过错责任的大小等情节,局法制处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执行:

1、属于情节较轻、损害或影响较小的错案,除纠正、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损害或影响较大的错案,除纠正、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

3、属于案件承办人或审核人或批准人由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裁决,造成重大损害或影响的错案,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记大过一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因错案应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在赔偿损失后,视情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费用。

九、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人员对确认错案或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