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705/2015-00011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石门农垦场规模养殖场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金市农通〔2015〕114号

  • 成文日期:

    2015-12-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石门农垦场规模养殖场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3-21 16:23:00 来源:金华市农业局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市石门农垦场、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五水共治”的部署,切实抓好市石门农垦场区域规模养殖场关停工作,我局制定了《金华市石门农垦场规模养殖场关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金华市石门农垦场规模养殖场关停实施方案

    金华市农业局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金华市石门农垦场规模养殖场关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市石门农垦场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关停工作,贯彻省、市有关“五水共治”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石门农垦场开发建设规划》、石门农垦场与养殖场(户)签订协议的有关约定、省委第九督导组整改意见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核,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步实施相关要求,分三批实施。第一批3家养殖场于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7天内除哺乳期母猪和猪仔外的生猪处理完毕,2016年1月24日前完成关停。第二批4家养殖场于2016年6月30日前关停。到2018年10月31日,完成浙江加华种猪场的关停、搬迁工作。

    二、工作原则

    市石门农垦场规模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依据以下三条原则:

    (一)依法关停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保证政策执行一致性,及时全面做好公开工作;(三)合理补偿原则,参照周边地区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0月底前)

    市农业局、市石门农垦场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组织人员对区域内的8家规模养殖场养殖用房面积、饲养设施和治污设施等现状开展进一步调查登记。梳理核查摸底情况,制定养殖场关停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关停工作动员会,出具关停告知书,农场解除与养殖户合同,制定关停作战图,宣传政策,明确完成时限。

    (二)第一批关停

    第一批关停于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7天内除哺乳期母猪和猪仔外的生猪处理完毕。2016年1月24日前,哺乳期母猪和猪仔处理完毕,养殖场完成关停。具体名单是金华市婺城区黄土地生猪养殖场、金华市婺城区罗英生猪养殖场和郑有生养殖场。

    (三)第二批关停(2016年6月底前)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市石门农垦场区域内4家养殖场的关停工作。具体名单是金华市金丰园养殖有限公司、金华市笑民生猪养殖场、金华市婺城区荷花信圣涛家庭农场和金华市绿之康养殖场。

    (四)考核验收

    每批关停完成后,由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本批关停工作进行联合验收。第一批关停验收时间为两节点:一是于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7天内;二是2016年1月24日前。第二、三批关停验收时间为关停截止日。

    (五)后续问题处理

    第一批关停三家养殖场在2016年1月24日仍未完成关停的,将依法强制关停。第二、三批关停的养殖场,至关停截止日仍未完成关停的,依法强制关停。市石门农垦场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关停的后续工作由市石门农垦场负责处理。

    四、补偿政策

    市石门农垦场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参照去年市石门农垦场区域养殖场关停政策,明确以下补偿政策:

    (一)租赁协议

    租赁到期的养殖场关停补偿,按照市石门农垦场与养殖场(户)签订相关协议的约定实施。

    (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评估单位。列入补偿的建筑物面积丈量、设施补偿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实施。

    (三)猪舍、猪补偿标准

    1、猪舍补偿标准。猪舍采用砖瓦结构的按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简易结构按建筑面积不超过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猪处置补偿标准。(1)纯种公猪按3500元/头,纯种母猪按1500元/头,其他能繁殖母猪、公猪按不超过1000元/头给予补偿;(2)其他生猪按不超过150元/头给予补偿;(3)根据审批规模超标准养殖量部分不予以补偿。

    (四)设施评估补偿

    养殖场饲养系统、污染处理系统及场区硬化道路等设施,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1、畜禽养殖审批备案齐全的;

    2、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

    3、有经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的;

    4、设施用地或设施建设经有关部门立项并有报备手续的。

    属于市石门农垦场国有资产不列入本次评估;符合搬迁条件并可再次利用的设施和设备,列入搬迁评估。

    (五)国家、省、市级项目处置政策

    2014年底前批准立项的,涉及国家、省、市投资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按财政规定办法拨付。2011年以来批准立项的财政投资项目按折旧后的评估残值,以拨付比例扣回补助资金。

    (六)奖励政策

    1、第一批关停奖励政策。

    第一批关停的3家养殖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享受全额奖励政策:一是于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7天内除哺乳期母猪和猪仔外的生猪处理完毕;二是于2016年1月24日前哺乳期母猪和猪仔处理完毕。奖励标准为猪舍砖瓦结构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简易结构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奖励。

    2、第二批、第三批奖励政策。

    (1)在关停时限前一个月自行完成关停,猪舍砖瓦结构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简易结构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奖励。

    (2)在关停时限前15天自行完成关停,猪舍砖瓦结构给予不超过60元/平方米的奖励,简易结构给予不超过18元/平方米奖励。

    (3)在关停时限前自行完成关停,猪舍砖瓦结构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奖励,简易结构给予不超过9元/平方米奖励。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为统筹协调市石门农垦场区域畜禽养殖关停工作,成立关停工作协调小组,吴国平局长任组长,冯兴良副局长、张根进副局长、方龙井副局长、局党委委员谭广潮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于市石门农垦场部,市石门农垦场党委副书记、副场长鲍兰新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副局长冯兴良联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关停工作分五个工作组,市农业局领导各联系一组,工作组组长由市石门农垦场班子成员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市农业局及下属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监督组由市农业局党委委员杨小明任组长。

    (二)协调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助原则,明确市石门农垦场为实施主体;市农业局整合力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推进石门农垦场关停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市治水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养殖场关停工作顺利完成。

    (三)督查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检查关停工作进展情况,在关停作战图上对各工作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宣传工作

    加大市石门农垦场区域养殖退养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感。扩大宣传覆盖面,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石门农垦场畜禽污染治理的重要意义、具体措施和重要作用,教

    育引导养殖场主转变生产方式,促进畜牧业产业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