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的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以防止这些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二、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植物检疫目的: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人为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植物检疫的任务:禁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着农作物及其产品由国外输入或由国内输出;将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害,封锁在一定范围内,不让它们传播到没有发生的地区;当危险性病、虫、杂草已被传入新区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清除。
三、为何开展植物检疫?
在自然界中,植物病虫杂草的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国内没有发生或只在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可以随人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而传播蔓延。这些危险性病虫杂草一旦传入新的地区,不但对当地的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损失,而且难于根除和防治,留下无穷后患。因此,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运流通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但在调运流通过程中,必须实施植物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四、植物检疫执法由何种机构实施?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省间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由省级或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疫。
五、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是什么?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植物产品是指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检疫性病虫害的产品或制品,如粮食(含秸秆、藤蔓等)、豆、棉花、油(含各种饼粕)、麻、烟草、籽仁、水果、蔬菜、中药材(含饮片)、饲料(含颗粒料)等。
六、什么是植物检疫对象?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机构根据一定时期国际、国内危害植物的有害生物发生分布情况和保护本国、本省的农业生产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论证,规定要采取检疫措施封锁控制、消灭和防止传播蔓延的特定有害生物种类。包括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即确定植物检疫对象必须满足在国内系新传入或新发现、发生分布范围未广,对农林业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潜在威胁,而且其传播蔓延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等条件。
七、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哪些情况必须实施检疫?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1)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含鲜活植物体,下同),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2)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指非种用植物产品,下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3)通过进口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完毕,在国内再调运的;(4)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八、为什么所有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都必须经过检疫?
这是因为植物种苗不同于其他非种用植物产品,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用于播种,一旦种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会很快在田间存活、定殖、发生为害,扩散蔓延成灾,以至后患无穷。
九、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是如何制定的?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为严格地审查和科学地确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农业部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检疫管理、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等部门的有关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审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应注意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协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审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经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十、什么是疫情?我国对疫情发布有何规定?
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
国家规定,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疫情系国家经济和科技秘密事项,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部授权机构发布,这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的正常进行。
1996年农业部首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疫情分布资料,供各地检疫部门使用,并送有关单位。
需要指出的是发布疫情供植物检疫部门使用,而不是向全社会通报,所以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调运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知晓疫情,都应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通过调出单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最后由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疫情决定是否检疫。
十一、植物检疫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植物检疫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宣传国家植物检疫法律制度;组织一支强有力的植物检疫队伍;组织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疫情;划定疫区或保护区,落实检疫措施,开展设卡检疫、市场检疫和综合治理;建立植物检疫苗圃,监督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种苗繁育基地和其他植物、植物产品生产基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做好产地检疫;配备检验设备,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按照调运检疫规程,做好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验,把好调运检疫关;严格国(境)外引种检疫审批,做好隔离试种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疫情监测工作;做好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案件,做好调查处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后应该怎么办?
由于检疫性有害生物都是具有很强扩散趋势的病、虫、杂草,随着人们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的会传入一些本地原先没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可采取两种处理办法:(1)尽量做到及早发现,趁其立足未稳、尚未扩散之际,及时采取决断的措施,全力以赴予以铲除消灭。这是植物检疫的特殊手段和措施,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2)限于监测技术水平及有关措施的不全面,有些病、虫、杂草传入后很长时间才被发现,而此时这些病、虫、杂草已建立起了自己的群落,分布比较广,群体比较大,再采取铲除措施已很难达到目的,此时就应制订封锁控制措施,延缓扩散蔓延速度,同时进行病虫杂草发生规律的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制订有效的检疫与防治措施。
十三、调运检疫制度的主要环节有哪些?为什么要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调运检疫制度的主要环节是:(1)调入地事先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2)调出单位申请检疫:调出单位应根据调入地所提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3)凭证运输(邮寄或托运):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4)调入地复检: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的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应检物品,应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通过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检验结果,对合格的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予以检疫处理,可以有效地限制带有疫情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流通,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目的。
十四、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了解调出地区疫情,从疫情发生地区调入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是否可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不可以。根据疫情(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分布)的动态变化、调运检疫规定和现行疫情发布的形式、范围、时间和要求,相对人在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前,应先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申请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或个人凭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针对拟调运的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根据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调入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当地疫情是否清楚以及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等诸多要素决定是否受理检疫。
疫情问题的复杂化还在于调出地向全国各省调运某一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时,就有可能收到近30种不同的植物检疫要求,检疫对象不同,调出地就不能一概而论地向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公布哪些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检验,哪些只需核实。
因此,调运单位或个人都有必要认真履行检疫义务,办理检疫手续,不得以调运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又无疫情发布通知为由,就擅自从疫情发生地区调入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运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调运行为作出植物检疫行政处罚。
十五、调入(邮寄、携带)单位或个人为什么要事先申请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因为植物检疫机构了解调出地疫情、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把关情况和本地相关植物、植物产品情况,同时也能够掌握调入单位或个人调入植物、植物产品等情况,以便有效地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所以,调入单位或个人事先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可以起到限制调入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达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目的;可以减少盲目引进、重复引进的现象,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在调入后,一旦发现检疫要求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可以向调出单位或个人进行退货或索赔,避免损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植物检疫要求应限定在全国性和本省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内,对需要提出附加条件的,如不得用稻草(稻水象甲、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发生地区)包装或作铺堑、填充材料,苗木不得带土(甘薯瘟发生地区),调入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本站复检不得分散等,也应在《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上注明。
十六、植物检疫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调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十七、为什么必要时经过检疫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还要复检?
这是因为:(1)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是相对而言的,疫情只有累积到一定数量后才能被发现,危险性病虫草害在低密度情况下往往难以及时发现;(2)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通常都是根据货物比例抽检的结果,不可能全部检验;(3)植物、植物产品在仓储、加工、运输过程中都有可能被当地检疫性有害生物再侵染。
十八、交通、邮政、民航、铁路等所有运输单位或个人承运、收寄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有什么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寄等途径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各级交通、邮政、民航、铁路等所有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承运或收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运寄,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运寄的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收寄或承运。
十九、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拒绝收寄或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履行协助监管的职责吗?
是的。《植物检疫条例》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协助监管职责,规定在部门职能范围内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植物检疫。要求:(1)凭植物检疫证承运或收寄植物和植物产品;(2)凭植物检疫证交付或投递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条例》还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农林院校、科研单位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何检疫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农林院校、科研单位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二十一、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申请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和花木,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交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申请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程序:
(1)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在选择繁育种苗地点前,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2)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确定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签发《产地检疫申请表》批准联和证明联(供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用),收取产地检疫费;(3)植物检疫机构在种苗种植生长期间按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4)对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十二、调入(邮寄、携带)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何申请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省内调运种用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申请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的程序:
(1)由调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种子、苗木生产情况和调出地区疫情等进行综合分析;(3)作出决定。如对从疫区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严重发生的地区引进种子和苗木作出不许可的决定;对其他情况作出许可决定时,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